研究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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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14.doc|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4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1414.doc|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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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廢止</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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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研究發展,並提昇研究單位營運成效,依據本校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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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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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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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本校所有校、院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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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研究單位自我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並由各受評單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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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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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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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辦理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本小組召集人推荐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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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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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二名,訪評委員需自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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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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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研究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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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書面評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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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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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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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員書面訪評意見送回本小組後,再依規定時程進行受評單位實地訪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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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地訪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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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撰寫後,由召集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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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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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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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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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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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營運方向及發展潛力:營運方向與設置宗旨之相符性、研究單位特色及經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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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資源:單位空間規劃、儀器設備之推廣使用與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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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執行研究計畫之件數及金額:單位專兼任成員主持或共同主持與單位執行目標相關之專題研究、產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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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建教合作之計畫數及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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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發成果:單位專兼任成員擔任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之SCI、SSCI、EI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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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書、專利及技術移轉之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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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術研究活動及推廣:舉辦國內或國際學術活動、教育訓練及校內研究教學配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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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指標及總評結果均列等第。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研究單位參考改進外,並作為校務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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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政策制定及單位整併之參考。評鑑成績優異之研究單位,本校得視經費狀況酌予獎勵研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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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研究單位自我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惟受評單位每年需以書面向本小組提出前一次自評結果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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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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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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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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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月16日 (三) 17:50所做的修訂版本

95.03.14 自我評鑑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95.03.30九十四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4.21九十四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4.26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3號函公布
1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6高醫研發字第1001101414號函公布
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廢止

【本細則已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