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德教授藥學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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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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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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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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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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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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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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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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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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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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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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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二)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          (二)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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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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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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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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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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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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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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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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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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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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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第六條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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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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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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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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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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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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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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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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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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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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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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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6日 (三) 11:45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98.10.20九十八學年度藥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21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高醫學務字10011002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第三條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           (二)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           (三)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二分以上者)。
第四條  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
      決定。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第六條	 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第七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第八條	 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
      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