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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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或財團法人之合作關係,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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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或財團法人之合作關係,並促進產學合作(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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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進產學合作(含育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 條之規定,設置「產學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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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 條之規定,設置「產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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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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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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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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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本校產學合作(含育成)政策與發展策略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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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供本校產學合作(含育成)政策與發展策略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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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產學合作(含育成)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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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產學合作(含育成)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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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本校產學(含育成)政策與發展之意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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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本校產學(含育成)政策與發展之意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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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其他相關產學合作(含育成)重要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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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其他相關產學合作(含育成)重要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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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 至12 名,由研發長及產學推動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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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 至12 名,由研發長及產學推動中心主任為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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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1 名,由產學合作組組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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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其餘委員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1 名,由產學合作組組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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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 1 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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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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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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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 1 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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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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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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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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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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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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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為通過。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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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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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3日 (三) 10:08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8.02高醫心產字第099110373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強化與公民營企業、機構或財團法人之合作關係,並促進產學合作(含育     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 條之規定,設置「產學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產學合作(含育成)政策與發展策略之建議。 二、審議產學合作(含育成)相關法規。 三、提供本校產學(含育成)政策與發展之意見諮詢。 四、提供其他相關產學合作(含育成)重要事項之諮詢。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8 至12 名,由研發長及產學推動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     就校內外學者專家中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1 名,由產學合作組組長兼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 1 年,得連任之。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召集人     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