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營運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3月19日 (四) 16:4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4.02.13 103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4.03.16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0722號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健全產學營運事宜,全面提升產學效益,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規定,設置「產學營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校產學相關發展策略之規劃。
     二、負責產品導向計畫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負責本校推薦企業登錄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之審查。
     四、負責產學相關傑出教師表揚之審查。
     五、審議產學相關之規章。
     六、其他產學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委員11 至15 名,由產學長、研發長及七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產學經驗豐富之副教授以
     上教師擔任,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同為通過。主任委員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
     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