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檢測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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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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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1月27日 (三) 17:2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11.07. 10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2. 高醫產學字第10211036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所屬各實驗室能有效運用其設備及其資源,特整合各實驗室檢測技術,
     以提供產業所需檢測服務並促進產學合作機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入方式:
     由各實驗室填寫檢測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相關檢測技術規範(附件一~二),
     以簽呈照會本校產學營運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產學長核准後實施。
第三條  由本處負責統籌檢測服務推動及其他相關之行政事務。
第四條  申請人或機關團體得向本處提出檢測需求申請,並由本處申請會簽總務處出納組,
     經產學長核准後執行,檢測完成後得提供檢測報告書。
     而送檢之樣本如限於設備或其他特殊原因,本處得婉拒收件。
第五條  檢測報告書僅針對單次送檢樣品之製作,無法擔保廠商生產商品的實用性或功效,
     不得作為出版物、廣告等商業宣傳之用,僅供廠商研發參考用,只對送檢樣本分
     析結果負責,不負商業上或法律上之任何責任。
     檢測報告書由本處出具,完成日期則依服務項目、樣本性質、檢驗分析而定,應
     於申請案件時與申請人或機關團體確定。完成檢驗報告後,並寄交申請人或機關
     團體以完成結案。
第六條  收入使用分配原則:
     所收取之費用其中30%為學校管理費,10%為本處管理費,其餘60%由各實驗室支
     配使用。
第七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