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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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1.18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2號函公布
98.11.2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通過
99.01.14九十八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2.01高醫研發字第0991100425號函公布
101.02.14 一00學年度第3次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101.04.12 一00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21高醫環安字第1011101377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且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
   管制局「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基因重組實驗守則」第七章第四節之規定,設置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持有、保存、異動或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同意及督導。
   (二)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之審議。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缺失之內部稽核及改善督導。內部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生物安全訓練之指導。
   (五)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之審議。
   (六)生物安全意外事件之處理、調查及報告。
   (七)實驗室啟用或關閉之審議。
   (八)生物安全爭議問題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事項之審議。
三、 本委員會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並置委員七至十一名,總幹事一名。除研發長、研究資源整合發展中心主任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之教師擔任之。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本委員會因審查研究計畫案之需要,另置計畫審查委員若干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或專家擔
   任之。
四、 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
   校外相關專家學者出席。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