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實習委員會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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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8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7.05 高醫院生字第10206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本學系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生
     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施行細則。
第二條  實習對象為本學系二年級(或以上),實習時間至少一個月,於暑假實施。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7至11人,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推薦教師代表與學生代表若干人為委員,提報系務會議
     後,再送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
     前項委員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擔任之。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規劃學生實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學生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
     三、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
     四、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
     五、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
     六、其他實習輔導相關事宜。
第五條  實習單位與實習日期須經本委員會核准,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並提報系務會議通報後實施。
第六條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毀損校譽者,依校規懲處。
第七條  實習生於完成實習後三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考核方式如下:
     一、實習單位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二、實習書面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三、實習口頭報告占百分之廿五。
第八條  每學年應舉辦實習座談會,報告實習概況,以供實習參考。
第九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之。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實習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