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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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30 九十三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4.12.28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41200001號公布
95.02.10 九十四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5.02.15 九十四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2.22 九十四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89號函公布
101.01.05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會議通過
101.01.11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2.22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2號函公布實施
102.11.04 102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會議通過
102.11.12 102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1.18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2.05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0001號函公布實施
106.03.30 10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會議修正通過
106.04.17 10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4.26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3.05 107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會議修正通過
108.03.21 107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5.08 10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9.05.13 108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8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會議修正通過
109.06.10 108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07.30 108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12.04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3852號函頒佈
109.12.04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3852號函頒佈
110.05.27 109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11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07.15 109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8.25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9.28 高醫院生字第1101103148號函頒佈
 
第1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2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校學生符合以下資格之一,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一、修業滿2學期,且學期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含)。
        二、雙主修之加選學系於修業滿4學期,學期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含)。
        三、修習本學系「專題研究」課程,學期成績達85分以上(含)。
第3條	申請日期:依學校時程辦理。
第4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碩士班入學年度之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為原則。
第5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書面審查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6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7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8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8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