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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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30 九十三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4.12.28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41200001號公布
95.02.10 九十四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5.02.15 九十四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2.22 九十四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89號函公布
101.01.05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會議通過
101.01.11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2.22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2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
     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須取得前五學期必修科目之學分,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在學生數前百分之五十內或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含),
     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預研生通過名單於下學期
     開學前公告之。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可全部抵免。碩士班
     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
     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