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外國學生招生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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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22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學術發展委員會訂定
100.10.21 100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0.24 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1.06 100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2.24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外國學生招生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學系外國學生招生之名額,明訂於當學年度招生簡章中。
第四條  申請入學之外國學生,應於本校教務處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教務處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
     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最高學歷之外國學校全部成績證明書及畢業證書影本(附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三、推薦書二份。
     四、健康證明書。
     五、中文或英文就學計劃書。
     六、具備由金融機構提出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七、須具備合格英文語言能力測驗。
第五條  本學系招收外國學生之入學標準、審查方式、收費標準如下:
     一、入學標準:具相關領域學士以上(含)或碩士學位者,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入學。
     二、審查方式:所有申請文件,由教務處彙整送請本學系評審,經本學系所務會議辦理評審及查證事宜,並將
            評審結果及相關資料連同會議紀錄送教務處彙整,提交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議。
     三、收費標準: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簡章中公告之收費標準收取。
第六條  外國學生如因簽證或其他事故不能按時註冊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校申請延期註冊,最長不得逾該
          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課程三分之一者,經單位主管同意得於下學期註冊入學。
第七條  本學系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准用外國學生入學
          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第八條  申請人曾自國內各大專院校退學者,不得再依本細則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所獲准之入學
          資格或開除學藉。
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