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出自KMU Law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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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3 99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學術發展委員會通過
100.04.07 99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4.26 9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7.25 99學年度第9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15 100學年度第1次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100.09.21 高醫院生字第1000900001號函公布
101.09.20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1.11.16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4號函公告
104.07.09 103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8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8.10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0.06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1.05 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11.30 高醫院生字第1041100001號函公告
105.09.09 105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2 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11.10 105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3.30 105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 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04.17 105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4.26 105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07.27 105 學年度第7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7.27 105 學年度第 7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1.15 106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 4 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01.19 106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1.19 106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 4 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09.19 107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1 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10.19 107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12.12 107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7.02 107 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 10 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8.07.24 107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8.19 108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系組織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由本校或校外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擔任之。委員之產生,指導教授得提供適當名單由系主任推薦。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召集人由系主任推薦,校外委員至少一名。召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第3條	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後應參加本系舉行之學科考試。學科考試每學年度舉行4次,每學期舉行2次。考試範圍應於考試前兩週公布,若出題老師人力不足得經由系主任同意聘請外校同領域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出題之。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學科考試,本系得核給學科考試通過證明。
各學年度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適用之學科考試規定請參照附表。
第4條	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始得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	學科考試通過證明。
三、	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四、	學業成績單乙份。
五、	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第5條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至遲應於下列年限內完成:
一、	102至105學年度入學生:於入學後五年內完成。
二、	106學年度起入學生:於五年級結束前通過考核。
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辦理。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核。
第6條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方式就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不贊成時(需請委員們記述不贊成之理由)以不及格論。
第7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博士班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本系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8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經校長核定,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
第9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