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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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O三九號函頒布
96.07.11 9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2.21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修訂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1號函公布
104.12.29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5.01.04 104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4.20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5.20 104學年度第5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其上學年化學相關科目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
    者,得依規定申請轉入本學系。。
第三條 錄取名額分別依本學系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差額而定,且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
    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第四條 資料審查(含自傳與近一年學業成績)佔50%,面試成績佔50%。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依序參酌,
    擇優錄取。
第五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