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廢止】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Wikilaw (對話 | 貢獻)
(新頁面: <font size=2>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O三九號函頒布 :::::::::96.07.11 9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
下一個→

在2013年3月5日 (二) 08:08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4.12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04.29 (85)高醫法字第O三九號函頒布
96.07.11 9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12.21 101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修訂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於本學系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系。
第三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其上學年化學相關科目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申請
     轉入本學系。但人數以不超過本學系該年度新生原核名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四條  資料審查(含自傳與近一年學業成績)佔40﹪,學涯規劃計劃書佔20﹪,面試成績佔40﹪。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
     及第一學年普通化學成績總平均依序參酌,擇優錄取。
第五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細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