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五學年學、碩士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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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6月9日 (三) 10:23所做的修訂版本

生命科學院醫藥暨應用化學系五學年學、碩士甄選施行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3.11.30 九十三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4.12.28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41200001號公布
                    95.02.10 九十四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四次課程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95.02.15 九十四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2.22 九十四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8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學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
          短修業年限,依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生須取得前五學期必修科目之學分,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
          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預研生通過名單於下學期開學前公告之。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五學年學、碩士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
          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為限。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由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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