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總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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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7.25八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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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8.06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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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29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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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2號函公布.doc|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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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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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2號函公布.doc|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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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設立總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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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設立總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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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由各學系主任推荐。綜合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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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由各學系主任推荐。綜合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召集人負責召開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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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責召開委員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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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擔任主席。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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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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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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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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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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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使用儀器之管理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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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使用儀器之管理及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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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驗室安全督導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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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驗室安全督導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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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送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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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送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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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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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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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6:46所做的修訂版本

90.07.25八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8.06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8.15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4.29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設立總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人,由各學系主任推荐。綜合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召集人負責召開委員會議
    並擔任主席。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共同使用儀器之管理及維修。
        二、實驗室安全督導及維護。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送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