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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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17 102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9.17 102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18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18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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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000003.doc|102.10.31高醫院生字第102100000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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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000003.doc|102.10.31高醫院生字第102100000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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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6.02  103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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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0700001.doc|104.08.20  高醫院生字第104070000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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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
    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規劃及審議本學系課程科目學分、必
    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規劃及審議本學系課程科目學分、必
    選修課程及跨系所學程。
    選修課程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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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五至六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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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五至六人及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為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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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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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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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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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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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在2015年8月24日 (一) 17:04所做的修訂版本

83.07.12八十二學年度生物學系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4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5.22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97.06.05高醫系生字第0971102480號函公布
102.09.17 102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18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31高醫院生字第1021000003號函公布
104.06.02 103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課程委員會通過
104.08.20 高醫院生字第1040700001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
    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以規劃及審議本學系課程科目學分、必
    選修課程及跨系所學程。
二、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遴選教師五至六人及學生代表一至二人為委員,
    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
    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及畢業校友擔任之。	
三、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覈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
      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
      發展趨勢相符。
    (四)其他學系課程規劃之相關事宜。
    (五)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四、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評估課程
    開發及教學效益、或修正課程,以作為下學年度開課之改進參考。
五、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
    過始得決議。
六、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