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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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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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doc|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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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doc|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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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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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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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0009.doc|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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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8376)所(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8376)所(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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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8376)以下簡稱本學系(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8376)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
第二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8376)以下簡稱本學系(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8376)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
     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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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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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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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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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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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系務會議出席教師就本學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推選九人,再由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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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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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六人,呈請校長聘任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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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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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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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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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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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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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
     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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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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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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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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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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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月13日 (五) 11:23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6(85)高醫法字第O五五號函公布
86.12.18(86)高醫法字第O七六號函修正公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6號函公布
92.10.30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
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8376)所(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8376)以下簡稱本學系(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8376)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
     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分之一委員由
     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
     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
     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