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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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8376)所(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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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則第十條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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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8376)所(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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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8376)以下簡稱本學系(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8376)以下簡稱本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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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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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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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8376)以下簡稱本學系(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8376)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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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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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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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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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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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系務會議出席教師就本學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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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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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選九人,再由系主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六人,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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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遴選委員:由系務會議出席教師就本學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推選九人,再由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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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聘任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遴選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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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六人,呈請校長聘任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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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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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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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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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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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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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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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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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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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審查案件外,其決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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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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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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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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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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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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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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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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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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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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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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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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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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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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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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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12日 (二) 16:40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6(85)高醫法字第O五五號函公布
86.12.18(86)高醫法字第O七六號函修正公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6號函公布
92.10.30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本校各系(8376)所(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及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8376)以下簡稱本學系(8377)教師評審委員會(8376)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
     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務會議出席教師就本學系專任教師或本校性質相關系所專任教師推選九人,再由系主
           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六人,呈請校長聘任之。其中教授人數不得少於遴選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除教師升等審查案件外,其決
     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條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