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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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876.doc|102.9.27高醫院生字第1021102876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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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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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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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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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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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分之二委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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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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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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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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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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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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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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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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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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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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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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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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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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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出席投票委員不得少於五人,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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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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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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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出席投票委員不得少於五人,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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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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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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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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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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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10日 (四) 15:42所做的修訂版本

85.06(85)高醫法字第O五五號函公布
86.12.18(86)高醫法字第O七六號函修正公布
89.01.21(89)高醫校法(三)字第006號函公布
92.10.30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1.14九十二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
93.07.05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7.15高醫校法字第0930200017號函公布
100.08.31一00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09號函公布
102.07.24 102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2.08.30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2.9.27高醫院生字第1021102876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四條及本校各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二、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
    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同。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之組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分之二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
    (以教授優先為原則),並得置後補委員若干人。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就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或票選委員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院長依序圈選後,陳請校長聘任。
四、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
    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五、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學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七、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同為通過。
    本教評會為前項決議時,出席投票委員不得少於五人,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
    本身職級時均應行迴避。
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載於會議紀錄,報本學院院長核備。
十、  有關本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標準事項,得由本學系另訂定之。
十一、 本要點經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