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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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1號函公布
98.09.23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1號函公布
98.09.30九十八學年度第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一次課程暨招生委員會修正通過
98.11.13九十八學年度第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2.28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1.13高醫院生字第0991100229號函公布
100.09.28 100學年度第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2.22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3號函公布實施
102.10.15 102學年度第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21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0.29 高醫院生字第1021000001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
    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
    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大三學生修業滿五學期表現優良者,且曾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始得提出申請本
    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
    學系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公告之。預研生
    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碩士
    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
    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
    碩士班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