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5月13日 (五) 10:53由Bio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5.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85.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修訂
85.4.13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4.29 (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頒布
93.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93.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3.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04 101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2號函公布
104.12.21 104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12.22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2.19 10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
     三年級,其他規定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學生,其普通生物學學年成績平均須在60分以上,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應在60分以上,
     且無記過記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甄試。甄試以面試方式行之。
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
     普通生物學成績為第二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和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