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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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2月8日 (五) 10:51所做的修訂版本

85.2.27 84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85.3.26 84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修訂
85.4.13 84學年度法規會第2次臨時會議通過
85.4.29 (85)高醫法字第039號函頒布
93.2.27 9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訂
93.6.03 92學年度第8次院務會議通過
93.8.18 9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04 101學年度生物醫學暨環境生物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1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1.24 10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2.06 高醫院生字第1020100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轉系辦法」第八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其他學系學生修業滿一年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且性質相近者得申請轉入本學系三年級,其他規定
     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第三條  申請轉入本學系學生,其普通生物學學年成績平均須在75分以上,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應在70分以上,且無記過記錄。
第四條  經審核合乎上列標準者,本學系將另行甄試。甄試以面試方式行之。
第五條  轉系總成績之計算: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60%,面試成績佔40%。
第六條  核定錄取學生數視學生差額而定,並依前條轉系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以面試成績為第一參酌,普通生物學
     成績為第二參酌。
第七條  轉入本學系學生應補修及抵免之科目和學分,悉依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