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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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具有學位論文或學術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期刊(SCI)發表。
第八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具有學位論文或學術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期刊(SCI)發表。
第九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第九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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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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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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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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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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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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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第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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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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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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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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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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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優 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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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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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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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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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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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
       有專門著作者。
       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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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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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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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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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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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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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三條 依本要點第九至十二條申請升等本學系之教師需先具備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醫學科學類之
第十三條 依本要點第九至十二條申請升等本學系之教師需先具備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醫學科學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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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等 必備條件,具備該升等必備條件者其研究以滿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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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等必備條件,具備該升等必備條件者其研究以滿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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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通過升等必備條件或新聘資格者,本教評會應就其品德、操守及在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教學、服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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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通過升等必備條件或新聘資格者,本教評會應就其品德、操守及在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教學、服務及
     輔導等項目作審慎考評。
     輔導等項目作審慎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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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講  師:教學佔35%、研究佔30%、服務及輔導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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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講  師:教學佔35%、研究佔30%、服務及輔導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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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35%、研究佔40%、服務及輔導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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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35%、研究佔40%、服務及輔導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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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 教 授:教學佔35%、研究佔45%、服務及輔導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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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副 教 授:教學佔35%、研究佔45%、服務及輔導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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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  授:教學佔30%、研究佔50%、服務及輔導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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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教  授:教學佔30%、研究佔50%、服務及輔導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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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積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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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積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推薦。
第十四條 非學位論文之升等代表著作需以高雄醫學大學具名且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
第十四條 非學位論文之升等代表著作需以高雄醫學大學具名且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
     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規定辦理。
     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規定辦理。

在2012年1月13日 (五) 10:48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8.08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2.08.15九十二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9.09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8號函公布
97.01.28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6號函公布
100.08.31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00.12.08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教評會議修正後通過
101.01.11高醫院生字第10111000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
     同。
第三條  本教評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二分之一委員由本學系全體專任教師自專任教授、副教授中票選產生(以教授優先為原則)。
            其餘委員由系主任自本學系專任教授、副教授推薦。
     委員具教授資格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教授人數不足,得由系務會議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選聘之。
     委員名單由系主任報請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
第四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或留職留(停)薪,自生效日起,由候補
     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五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教評會委員討論與其本人有利害關係案件,本人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
     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八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應具有學位論文或學術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期刊(SCI)發表。
第九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講師: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助理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副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
       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審定為教授: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
       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十三條 依本要點第九至十二條申請升等本學系之教師需先具備本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自然醫學科學類之
     升等必備條件,具備該升等必備條件者其研究以滿分計算。
     對通過升等必備條件或新聘資格者,本教評會應就其品德、操守及在升等前一級教師任內之教學、服務及
     輔導等項目作審慎考評。
     一、講  師:教學佔35%、研究佔30%、服務及輔導佔35%。
     二、助理教授:教學佔35%、研究佔40%、服務及輔導佔25%。
     三、副 教 授:教學佔35%、研究佔45%、服務及輔導佔20%。
     四、教  授:教學佔30%、研究佔50%、服務及輔導佔20%。
     總積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推薦。
第十四條 非學位論文之升等代表著作需以高雄醫學大學具名且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本
     校「專任教師升等計分標準」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教評會初審通過後向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十六條 本教評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記錄,由系主任報請本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七條 本要點經本學系教評會議及院教評會議審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