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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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8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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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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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18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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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0.00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doc|99.00.00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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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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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0.00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doc|99.11.29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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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04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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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2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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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21100688號函.pdf|112.03.09 高醫系生技字第1121100688號函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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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訂定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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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11條訂定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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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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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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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學系博士班研究生;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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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5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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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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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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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經過系主任及生命科學院院長同意後,院外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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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生命科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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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機構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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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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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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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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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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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上學期於10月底前、下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本學系備查。最遲應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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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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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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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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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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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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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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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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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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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機構或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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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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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論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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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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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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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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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I、TSSCI)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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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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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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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本學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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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SCI、EI、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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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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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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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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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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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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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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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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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研究生應於入學註冊後一週內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持「師生面談紀錄」由主指導教授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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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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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後,繳回系辦公室完成登記,並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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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本學系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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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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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通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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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書,送交系辦公室,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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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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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尚未申請學位論文口試之研究生,應於每年七月底前舉行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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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指導時,系主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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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導教授主持,並邀請二位以上(含)相關領域教師參與,且同時繳交書面報告。若經與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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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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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師認定,進度未達理想之研究生,須於二個月內,重新舉行進度報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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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同意簽章後送教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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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申請終止,並由系通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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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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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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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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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系主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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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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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研究生欲變更主指導教授或主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或出國,無法再繼續指導時,需準備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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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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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種書面文件提經系主任核備,若無違反系相關規定,於十日後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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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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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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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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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的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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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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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生之聲明書。聲明「在未得原主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時,不以與原主指導教授指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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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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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計畫成果,當作學位論文之主體」。此聲明書需正本兩份,一份給原指導教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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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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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系辦公室,聲明書於系主任核備後一週內送達原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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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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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更換主指導教授之研究生舉辦學位論文口試十天前應將一份論文稿送原指導教授親自簽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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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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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對聲明書相關之爭議,原主指導教授應於口試五天前向系方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後,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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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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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停;由系務會議於一個月內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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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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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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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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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研究生已達修業年限最後一學期(碩士班學生第八學期)且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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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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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無法獲得主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論文口試,可向系方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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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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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提出申訴後,系應依自訂之程序處理,並於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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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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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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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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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3月10日 (五) 10:20的目前修訂版本

99.11.18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1.2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1.29 高醫院生第0991106120號函公布
112.01.04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2.22 11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3.09 高醫系生技字第1121100688號函公布實施
第 1 條	 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第11條訂定生物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
         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 2 條	 本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者,應符合第5條規
         定。
第 3 條	 經本學系指導教授推薦,生命科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
         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第 4 條	 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學系專任教師為限。
         研究生上學期於10月底前、下學期於3月底前登錄指導教授,並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本學系備查。最遲應於入
         學後第二學年第一學期前完成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指導教授之登錄。
第 5 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本校
             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TSSCI)之論
             文。
第 6 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學系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不
         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本學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由本學系主管
         監督之。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本校學術倫理委員會討論。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與其專業領域不符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 8 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4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檢附
             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本學系登記,經系主任核章後送交本學系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學系申請終止,並由本學系通知研
             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因無法再
             繼續指導時,系主任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主任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
             任同意簽章後送教務處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主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 9 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本學系研究生申請口試標
         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本學系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本學系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
         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 10 條 碩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有
             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修4   
             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
             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
             獻度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 11 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辦理。
第 12 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檢核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