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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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6 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
98.08.03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0號公布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1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26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46號公布
100.12.13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2.22 高醫院生字第1010200004號函公布實施
102.10.18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10.21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10.29 高醫院生字第1021000001號函公布實施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四年制大學部優秀學生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
    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大三學生修業滿五學期表現優良者,且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始得提出申請本學系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
    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研究書面審查等項目評比,核准名單送校核定後
    公告之。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校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經本學系認可,得全部抵免。
    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至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
    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
    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