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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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申請轉所細則

                                 109.03.19 108學年度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
                                 109.03.25 108學年度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04.23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09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辦理研究生申請轉所事宜,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第三條訂定本細

       則。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得於規定期限內,經原就讀系所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轉所申請,但休學期間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不得轉所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由本學程研究生轉所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審查決議有關研究生轉入本學程各項甄審事宜。甄審會由學程主任擔任召集

       人,另置委員若干名,由學程主任自生命科學院教師中遴聘之。
       轉所申請經甄審會審查,審查結果經學程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由教務處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四條 申請轉所之研究生需繳交下列資料:

       一、研究所轉所申請表。
       二、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自傳(含轉所原因)及未來學習計畫書。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第五條 審查標準:

       一、書面審查50%。
       二、面試50%。

第六條 研究生轉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所學生,不得再行請求更改或轉回原研究所就讀,並需完成轉入研究所之畢業條件,始得畢

       業,研究生不得因轉所延長修業期限。
       申請轉所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研究所就讀。
       轉所研究生於轉入後,應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學分抵免採計。

第七條 本學程內申請轉組者,比照本細則各項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碩、博士班研究生申請轉所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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