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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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19 109學年度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
109.03.25 108學年度命科學院第3次院務會議暨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5.21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1313號函公布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5.21 高醫院生字第1091101313號函公布
110.10.14 110學年度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委員會、醫藥化學暨生物科技碩士班課程委員會、生命科學院學士班班務委員會暨課程委員會110學年度第1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110.10.27生命科學院110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1.30 11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10.12.16高醫院生字第1101104254號函公布
 
第1條  生命科學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本校「高雄醫學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本學程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由學程主任推薦本校或校外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教師至少五名擔任考
       核委員(含指導教授),校外委員至少一名,以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但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召
       集人及委員名單簽請院長及教務長審核後,陳請校長核定之。
第3條  本學程生醫化學組博士學位候選人應參加學科考試,通過分數為7點,通過後由本學程核給學科考試通過證明,方得申請資格考核。
       其學科考試標準及程序如下:
       一、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即可參加。
       二、以累計考試方式執行,每學年度舉行4次,原則上每學期舉行2次。
       三、考試範圍應於考試前兩週公布。
       四、出題教師由本學程學程會議指派生命科學院教師擔任且2年不重複出題為主,若出題教師人力不足,得經學程主任同意聘請校外
           同領域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之。
       五、學科考試每次分成醫藥化學及應用化學兩類,考生可任選。考試成績依A(85分以上)、B(70分以上)、C(60分以上)三級表示,
          其中A得2點,B得1點,C得0.5點。
第4條  申請本學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醫化學組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不含博士論文)且經學科考試考核通過者,應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學科考試通過證明。
          (二)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三)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四)學業成績單乙份。
          (五)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二、生物科學組及臨床醫學組博士班研究生已修畢應修學分數(不含博士論文)者,應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資格考核申請表乙份。
          (二)指導教授之推薦函乙份。
          (三)學業成績單乙份。
          (四)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乙份。
      本學程接獲申請案時,需先初步審核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完備者,應要求學生2週內補正,並以1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無法補正,
      經簽報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備查後,駁回其申請。
第5條 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必須於5年級結束前通過資格考核,考核評定以一次為限,但評定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
      期或次學年重新考核,重新考核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依學則及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辦理。
      因懷孕、生產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罹患重症或其他重大事由,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資格考核者,得檢具證明專案提出申請延後考
      核。
第6條 考核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考核委員會委員與博士學位候選人間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候選人得申請該委員迴避審查。
      考核委員會開會前,本學程應就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送請二至三名相關學術領域之學
      者專家提供考評意見。
      考核委員會應參酌考評意見及研究生所提之博士論文相關之計畫書及口頭報告(含進行中之研究成果)予以評定。
      前項考核評定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決定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不同意時,以不及格論(委員應詳載具體不同意之理由)。
第7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核通過後,並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有關申請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條件者,由本學程提出為博士學位 
      候選人。
第8條 本細則經學程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教務會議核定後,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