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6:59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生命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6號函頒布
	                         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7號函公布
	                         96.09.06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4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2號公布
	                         98.08.05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31高醫院生字第9811039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本校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教評會)置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本學院院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院長在本校專任教師中遴選,及由本學院專任教師推選本校專任教師共同
              組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不得重覆。
          委員名單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變更時亦同。
          本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備教授資格。
第三條    本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出缺時,以次多票依序遞補。教師於該學年度出
          國、請假等原因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選為遴選委員。當選為遴選委員後,
          不能執行任務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第五條    本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六條    教師之聘任、升等評審內容應包括教學、研究、服務等三項,悉依本校教師聘任升等審查辦
          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評會推薦
          。本學院及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程序及計分標準,另訂定之。
第七條    新聘教師之審查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含)以上同意。
          具有博士學位教師升等助理教授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召集人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時,應行迴避。審查升等、新聘之教師
          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於票決時,應行迴避。
第九條    經本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審。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