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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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29高醫校法第0920200026號函公布
92.11.24高醫校法第0920200039號函公布
94.08.08 9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9.14 94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9.21高醫校法字第0940200005號函公布
98.05.05 97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08.05 98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24高醫院生字第0981103984號函公布
101.08.23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9.20高醫院生字第1010900001號函公布
102.02.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3.01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08.05高醫院生字第1021100979號函公布
103.06.10 10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25 高醫院生字第1031102030號函公布
110.10.27 11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11.08 高醫院生字第1101103665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第5條訂定本細則。
第2條	在本學院連續在職滿2年及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本學院專任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大於等於5.40分之專任
        教師得為初選候選人。
第3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流程如下:
        一、各系所初選:
           (一)各系所依據前條遴選標準推舉1至2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遴選成績之評定乃依據以下5大項標準:
             1. 教師教學評量分數。
             2. 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
             3. 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4. 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
             5. 同儕互評。
           (二)各學系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並依各項遴選條件填寫入圍者之相關資料作為複選參考。
        二、本學院候選人之評量項目依各項目比例加總後核算總分,總分最高者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總分相同時,以第五目計分比
           序。第二目至第五目之評量項目若無提供佐證文件,則該項分數為0分,評量項目如下:
           (一)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分數占20%。
           (二)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大規模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占20%:請候選人提出1份教材,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三)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占20%:請候選人提出教材上網佐證資料,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四)英語授課及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占20%:請候選人提出英文授課佐證資料及優良教學事蹟,如
              指導學生在專業上的表現等相關事項,由複選委員會給予評分。
           (五)同儕互評之分數占20%:由優良教師候選人所屬系所提供同儕互評資料,經複選委員會討論後給分。
        三、本學院複選:
           (一)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由本學院「教學品質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二)「複選委員會」得邀請候選人列席報告,於查閱候選人資料後進行複選出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將獲選名單送交教務處進
              行彙整。
第4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相關活動,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辦理。
第5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教務處檢核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