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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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助學生出國研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
第一條  為獎助學生出國研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
     點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點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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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兩年、研究生不限,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全部及格,操行無不良記錄者,且申
第二條  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兩年、研究生不限,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全部及格,操行無不良記錄者,且申
     請、核銷時均為本學院在學學生,皆可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參加會議的學生需具名發表論文。
     請、核銷時均為本學院在學學生,皆可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參加會議的學生需具名發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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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應於出國研習、參加會議及學術交流前一個月向本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原則上於每年一月、
第三條  學生應於出國研習、參加會議及學術交流前一個月向本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原則上於每年一月、
     七月提出,但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七月提出,但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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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托福成績PBT達500(含)分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者優先獎助,若同一案由多人申請,申請者歷年學業
第四條  托福成績PBT達500(含)分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者優先獎助,若同一案由多人申請,申請者歷年學業
     成績平均列入補助順序考量。
     成績平均列入補助順序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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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為限;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以獎
第五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為限;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以獎
     助第一作者為限,本委員會得以研習、會議及學術交流之性質及重要性作為補助依據。
     助第一作者為限,本委員會得以研習、會議及學術交流之性質及重要性作為補助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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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出國研習計畫書、成績單及其他有助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六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出國研習計畫書、成績單及其他有助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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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初審作業由本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辦理。
第七條  初審作業由本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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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出國研習之各項補助、核銷與報告繳交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出國研習之各項補助、核銷與報告繳交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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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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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30日 (一) 15:27的目前修訂版本

89.09.14 八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院務發展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89.12.22八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0.10.04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90.10.11(九十)高醫校法字(二)第00二號函頒布實施
96.06.05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十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06.0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08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600001號公布
96.11.27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08.08九十七學年度生命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9.11高醫院生字第0971103915號函公布
100.08.15一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30高醫院生字第10009000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獎助學生出國研習、參與國際會議、學術交流及國際志工服務,依高雄醫學大學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要
     點第二條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院大學部學生修業滿兩年、研究生不限,其所修必修學分成績必須全部及格,操行無不良記錄者,且申
     請、核銷時均為本學院在學學生,皆可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參加會議的學生需具名發表論文。
第三條  學生應於出國研習、參加會議及學術交流前一個月向本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原則上於每年一月、
     七月提出,但情況特殊者得隨時提出申請。
第四條  托福成績PBT達500(含)分或通過其他同等之英語檢定者優先獎助,若同一案由多人申請,申請者歷年學業
     成績平均列入補助順序考量。
第五條  學生出國研習或從事學術交流之學校以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為限;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學生以獎
     助第一作者為限,本委員會得以研習、會議及學術交流之性質及重要性作為補助依據。
第六條  申請學生應繳交出國研習計畫書、成績單及其他有助其申請之文件各乙份。
第七條  初審作業由本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辦理。
第八條  出國研習之各項補助、核銷與報告繳交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