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2.08.06 9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2.08.15 92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3.29 9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8.15 100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9.30 高醫院生字第100090000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設立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本學院綜合業務組組長及各學系教師代表(由各學系推薦人數為各學系專任教師15%)
     組成,並得邀請各學系學生會代表各一名、碩士班一名及博士班一名列席。
     召集人由綜合業務組組長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本學院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遴選委員由學院院長、各學系系主任、綜合業務組組長及各學系教師代表
     組成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籌辦學生幹部座談會議。
     二、輔導跨系學生聯誼活動。
     三、其他與學生事務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學院召開遴選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評分。
     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召開,並依高雄醫學大學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遴選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給予評分。
     推薦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名額為本學院導師人數之8% (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進)。
     各學系應檢附績優導師候選人之「績優導師遴選事蹟表」、「導師評量成績」及「學系遴選會議
     評分表」,送至學院辦公室彙辦。
     各學系推薦之候選人至少須符合:
     1.至少一學期導師受評量問卷為有效評量(其問卷數須達其導生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含),
      方為有效評量)
     2.導師上網登錄訪談次數須達學院平均值(含)以上。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作詳細會議記錄送請院長核定後實施。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