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博士後研究人員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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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研發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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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研發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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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聘任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分下列三類,依其論文發表成果表現優異者,得申請額外加給或獎勵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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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校聘任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分下列三類,依其論文發表成果表現優異者,得申請額外加給或獎勵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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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獲政府單位補助博士後員額計畫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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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獲政府單位補助博士後員額計畫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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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各研究中心依其相關辦法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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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校各研究中心依其相關辦法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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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大型或整合型計畫擇優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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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大型或整合型計畫擇優聘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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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額外加給限本校首次聘任且有優異傑出表現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申請時需有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或SSCI期刊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10%或I.F.5.0以上之期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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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審查通過後於該聘任年度每人每月額外加給新台幣(下同)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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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額外加給限本校首次聘任且有優異傑出表現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申請時需有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或SSCI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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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加給限本校現職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以提出本補助申請時之前一年以本校名義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SSCI期刊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30%之期刊1篇者,月支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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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10%或I.F.5.0以上之期刊3篇,經審查通過後於該聘任年度每人每月額外加給新台幣(下同)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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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給本薪之5%為上限;發表2篇者,月支獎勵加給本薪之10%為上限;發表3篇以上者,月支獎勵加給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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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勵加給限本校現職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以提出本補助申請時之前一年以本校名義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SSCI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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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額外加給、第二項獎勵加給經審查通過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依計畫聘任期限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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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30%之期刊1篇者,月支獎勵加給本薪之5%為上限;發表2篇者,月支獎勵加給本薪之10%為上限;發表3篇以上者,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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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請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學經歷證明文件、著作抽印本、期刊領域排名證明及計畫主持人同意書一式三份,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由研發處就前條所提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後,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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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獎勵加給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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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核定。任職期滿後應繳交研究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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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額外加給、第二項獎勵加給經審查通過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依計畫聘任期限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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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或聘任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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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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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時請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學經歷證明文件、著作抽印本、期刊領域排名證明及計畫主持人同意書一式三份,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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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處就前條所提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後,簽由校長核定。任職期滿後應繳交研究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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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或聘任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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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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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8月15日 (四) 17:46所做的修訂版本

106.02.09 105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8第十八屆第四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8.14高醫研發字第1081102730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提昇學術研究水準,厚植研發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聘任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分下列三類,依其論文發表成果表現優異者,得申請額外加給或獎勵加給。
   (一)獲政府單位補助博士後員額計畫聘用者。
   (二)本校各研究中心依其相關辦法聘用者。
   (三)其他大型或整合型計畫擇優聘用者。
三、額外加給限本校首次聘任且有優異傑出表現之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申請時需有五年內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或SSCI期刊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10%或I.F.5.0以上之期刊3篇,
    經審查通過後於該聘任年度每人每月額外加給新台幣(下同)10,000元。
    獎勵加給限本校現職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以提出本補助申請時之前一年以本校名義且為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著作於國內外SCI、SSCI期刊論文且於該領域排名前30%之期刊1篇者,月支獎勵
    加給本薪之5%為上限;發表2篇者,月支獎勵加給本薪之10%為上限;發表3篇以上者,月支獎勵加給10,000元。
    第一項額外加給、第二項獎勵加給經審查通過者,自申請日之當月份起依計畫聘任期限予以補助。
四、申請時請檢附申請書、研究計畫書、學經歷證明文件、著作抽印本、期刊領域排名證明及計畫主持人同意書一式三份,向研發處提出申請。由研發處就前條所提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後,簽由
    校長核定。任職期滿後應繳交研究工作報告。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或聘任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