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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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90.12.06高醫(九十)校法(一)字第0二一號函頒布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41號函公布
97.04.16 高醫教字第0971101798號函公布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8號函公布
98.01.08高醫教字第0981100002號函公布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100號函公布
100.06.15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8.03高醫教字第1001102335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31高醫教字第1021100304號函公布
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3號函公布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05.22一O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6.06.08 105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及畢業生進入本校碩、博士班、碩士學位學程及博士學位學程就讀,訂
        定本辦法。本辦法獎勵對象不含碩士生有從事專職工作者。
第二條	碩士班及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通過本校學系甄選之預研生。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
            校)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本校碩士班正取生。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
            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
            績在原正取排名前30%以內者。
            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本款之名額以年度
            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
            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大於20%且在50%以內
            ,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獎勵學金分入學獎學金、全時研究生獎學金,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一、入學獎學金:
           (一)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三)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二、全時研究生獎學金:(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適用)
           (一)就讀本校博士班二年級、三年級全時學生。
           (二)就讀本校博士班,且於四年級前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之全時學生。
        上述所稱「全時學生」係指無專職工作之學生。
第四條	申請手續於當學年度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第五條	審查方式:
        申請資料經教務處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獎學金。
第六條	獎勵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獎學
            金。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大於20%且在30%以
            內者,予以核發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予以核發入學獎
            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符合第三條入學獎學金第一、二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第一學年學雜費全
            額獎學金。
        四、符合第三條入學獎學金第三目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予以核發50%學雜費獎學金,且最
            多得獎勵四學年,(本項經費由學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五、符合第三條全時研究生獎學金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每學年予以核發學雜費全額獎學金。
        上述所稱「學雜費」係依學生學雜費「實繳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學生,各學期須完成註冊繳費,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則當學年度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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