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21行: 第21行:
:::::::::[[媒體:1031104313.docx|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3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31104313.docx|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3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及畢業生進入本校碩、博士班、碩士學位學程及博士學位學程就讀,訂定本辦法。本辦法獎勵對象不含碩士生
+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及畢業生進入本校碩、博士班、碩士學位學程及博士學位學程就讀,訂定本辦法。
-
     有從事專職工作者。
+
    本辦法獎勵對象不含碩士生有從事專職工作者。
-
第二條  碩士班及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
第二條 碩士班及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
     一、通過本校學系甄選之預研生。
+
    一、通過本校學系甄選之預研生。
-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20%
+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
       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碩士班正取生。
+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碩士班正取生。
-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30%
+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
       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前30%以內者。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
+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
-
       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
      前30%以內者。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
-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領域系
+
      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
       所碩士班正取生。
+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
-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大於20%且在50%以內,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
      (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
第三條  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大於20%且在50%以內,
-
     一、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
      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
第三條 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
     三、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
    一、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
第四條  申請手續於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研教組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
第五條  審查方式:
+
    三、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
     申請資料經研教組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入學獎學金。
+
第四條 申請手續於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研教組提出申請,
-
第六條  獎勵方式:
+
    逾期視同放棄。
-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
第五條 審查方式:
-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大於20%且在30%以內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
+
    申請資料經研教組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入學獎學金。
-
       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
第六條 獎勵方式:
-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
     四、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依約核發50%學雜費之獎學金,且最多得獎勵四學年,(本項經費由學校逐年編
+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大於20%且在30%以內
-
       列預算支應)。
+
      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學生,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則當學年度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四、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依約核發50%學雜費之獎學金,且最多得獎勵
 +
      四學年,(本項經費由學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學生,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則當學年度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6年1月5日 (二) 16:44所做的修訂版本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90.12.06高醫(九十)校法(一)字第0二一號函頒布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8號函公布
95.12.21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941號函公布
97.04.16 高醫教字第0971101798號函公布
97.09.18高醫教字第0971104258號函公布
98.01.08高醫教字第0981100002號函公布
99.01.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2.1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3.16高醫教字第0991101100號函公布
100.06.15九十九學年度第八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14九十九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8.03高醫教字第1001102335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1.10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1.31高醫教字第1021100304號函公布
103.07.14一O二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1.26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2.18一O三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1.12高醫教字第10311043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及畢業生進入本校碩、博士班、碩士學位學程及博士學位學程就讀,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對象不含碩士生有從事專職工作者。
第二條 碩士班及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一、通過本校學系甄選之預研生。
    二、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20%以內,經甄試或考試錄取碩士班正取生。
    三、本校及獲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畢業,
      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前30%以內,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招生考試獲錄取且成績在原正取排名
      前30%以內者。以系、所為單位錄取名額在6名以下時,以原正取排名第一名者為之。
      本款之名額以年度錄取名額為計算人數。
    四、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且同時錄取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之發展國際一流大學
      (不含研究中心補助學校)相關領域系所碩士班正取生。
    五、本校畢業生,甄試或考取本校碩士班,其大學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大於20%且在50%以內,
      未符合前款條件者。
第三條 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教務處申請,並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通過:
    一、通過本校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審核之學生。
    二、經甄試或考取本校博士班或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三、與校外機構合辦之博士學位學程學生。
第四條 申請手續於新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教務處研教組提出申請,
    逾期視同放棄。
第五條 審查方式:
    申請資料經研教組初審後,送交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進行複審通過後,頒發入學獎學金。
第六條 獎勵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二、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智育成績之畢業排名在大於20%且在30%以內
      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整,大於30%且在50%以內者頒給入學獎學金新台幣一萬元整。
    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條件,經本校審核通過者,第一學年學雜費全免。
    四、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條件並經本校審核通過者,依約核發50%學雜費之獎學金,且最多得獎勵
      四學年,(本項經費由學校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七條 通過獎勵之學生,如有辦理休學之情形,則當學年度自動喪失獎勵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