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教授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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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宗旨
第一條  宗旨
    本校為鼓勵研究傑出之教授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研究水準及教學品質,訂定本辦法。
    本校為鼓勵研究傑出之教授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研究水準及教學品質,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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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經費來源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支應。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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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特聘教授申請資格
第三條  特聘教授申請資格
    本校專兼任教授或已通過聘任之教授,曾獲得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相當於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之獎項者;
    本校專兼任教授或已通過聘任之教授,曾獲得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相當於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之獎項者;
    或曾獲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項者;或在五年內其品德、教學、研究及行政表現等專業領域
    或曾獲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項者;或在五年內其品德、教學、研究及行政表現等專業領域
    上有卓越貢獻,得申請特聘教授。
    上有卓越貢獻,得申請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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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審查程序
第四條 申請、審查程序
    符合資格之教授,得檢附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教學及行政表現和其他相關之
    符合資格之教授,得檢附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教學及行政表現和其他相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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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特聘教授聘任與獎助金
第五條 特聘教授聘任與獎助金
    專任特聘教授審定通過後,由校方頒發特聘教授聘書及每月核發四萬元獎助金。
    專任特聘教授審定通過後,由校方頒發特聘教授聘書及每月核發四萬元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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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特聘教授之聘期自審定通過後下學期起算,以三年一聘為原則,屆退教授之特聘獎助金以申請延長服務
第六條 特聘教授之聘期自審定通過後下學期起算,以三年一聘為原則,屆退教授之特聘獎助金以申請延長服務
    聘期為核發期限,特聘教授聘期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聘期為核發期限,特聘教授聘期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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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助金終止
第七條 獎助金終止
    專任特聘教授期間如因離職、退休或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專任特聘教授期間如因離職、退休或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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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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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9月2日 (二) 11:28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4.12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3.17 第15屆第15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97.04.16 高醫研字第0971101671號函公布
101.11.08 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 第17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1.16 高醫研發字第1011103696號函公布
102.02.07 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暨第7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2.02.22 第1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102.03.27 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865號函公布
103.05.06 第四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3.07.17 第17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宗旨
    本校為鼓勵研究傑出之教授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研究水準及教學品質,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由各界捐助支應。

第三條  特聘教授申請資格
    本校專兼任教授或已通過聘任之教授,曾獲得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相當於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之獎項者;
    或曾獲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或師鐸獎項者;或在五年內其品德、教學、研究及行政表現等專業領域
    上有卓越貢獻,得申請特聘教授。

第四條 申請、審查程序
    符合資格之教授,得檢附學經歷、著作目錄、重要論著、具體學術成就、教學及行政表現和其他相關之
    證明文件向研究發展處提出申請,經研究發展處初審通過並由校外二位(含)以上之委員審查後,由校
    長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定,本委員會須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過審定之教授由校長推薦、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五條 特聘教授聘任與獎助金
    專任特聘教授審定通過後,由校方頒發特聘教授聘書及每月核發四萬元獎助金。

第六條 特聘教授之聘期自審定通過後下學期起算,以三年一聘為原則,屆退教授之特聘獎助金以申請延長服務
    聘期為核發期限,特聘教授聘期期滿後須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審定。

第七條 獎助金終止
    專任特聘教授期間如因離職、退休或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則獎助金自動終止。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