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0年5月4日 (一) 11:52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4.3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103.10.20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104.10.14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
109.04.01 一O八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5.0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1145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
    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
    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