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11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
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8%AD%A4%DF%BB%D9%C3%AA%BE%C7%A5%CD%BB%B2%BE%C9%A9e%AD%FB%B7%7C%B3%5D%B8m%ADn%C2I.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font size=2>
-
<pre>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
::::::::[[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doc|99.04.3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身心障礙學生輔
+
::::::::103.10.20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媒體:1031104272.docx|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104.10.14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
::::::::[[媒體:1041104009.docx|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
-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
::::::::109.04.01 一O八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
::::::::[[媒體:1091101145.doc|109.05.0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1145號函公布]]</font>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中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
+
<pre>                             
-
          行秘書1人,由學生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總務處營繕組
+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組組長、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生涯規劃暨就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業輔導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
+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
          並由學生輔導組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
-
          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
+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
-
          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
第六條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
 +
    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pre>
</pre>

在2020年5月4日 (一) 11:52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4.3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103.10.20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104.10.14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
109.04.01 一O八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5.0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1145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
    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
    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