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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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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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doc|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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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0 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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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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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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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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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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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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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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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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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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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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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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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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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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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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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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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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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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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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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心理及諮商輔導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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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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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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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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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教師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心理及諮商輔導組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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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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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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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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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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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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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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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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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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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5月4日 (一) 11:52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04.30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084號函公布
103.10.20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4.01.05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272號函公布實施
104.10.14 一O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104.12.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009號函公布實施
109.04.01 一O八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5.01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1145號函公布
                               
一、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年度工作計畫。
   (二)規劃及宣導本校無障礙學習環境。
   (三)推廣其它有關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活動及社會環境適應之輔導。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學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1人,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由
    總務處營繕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職涯發展組組長擔任當然委員;其它委員則由校長就本校教師
    遴選相關專長者聘任若干人,並由學生心理輔導中心推薦之身心障礙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應有委員人數過半之出席,始得召開;應達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需求,邀請相關心理、教育、醫學、
    護理、社會工作、法律等專業人員於必要時列席會議,校外專業人員得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六、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