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獎助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4月13日 (一) 10:18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8.10.07(88)高醫校法第0四九號函公布
93.01.13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93.10.11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
94.08.19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
94.11.16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
96.10.05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
96.11.07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11.14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03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
97.05.08九十六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10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9.06.17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7.08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339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08一○三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09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22號函公布

一、 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進修班及進修學士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之計列範圍如下:
   未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共同居住的祖父母、 未婚的兄弟姐妹、已婚且共同居住的兄弟姐妹。
   已婚學生: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學生的配偶。
   學生依所得稅法被列為扶養親屬者,應列計扶養人之所得。
   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單親家庭、家暴困境、失聯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收入計列範圍。
三、 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及其他募款經費。
四、 本要點之獎助金分為下列三類: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七十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獎助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決定),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
   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獎勵名額及金額(每學期一萬元至二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獎助學金。
五、 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2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七、 本獎助金與其他校內各項獎助金得同時申請,但僅得擇一受獎。
八、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及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