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及身心障礙優秀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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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0.07 (88)高醫校法第049號函公布
93.01.13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03號函公布
93.10.11 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2號函公布
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0號函公布
94.11.16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32號函公布
96.10.05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8426號函公布
96.11.07 96學年度第3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6.11.14 9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1.03 高醫學字第0961100867號函公布
97.05.08 96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10 高醫學字第0971103153號函公布
99.04.08 98學年度第3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9.06.17 98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7.08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3339號函公布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08 103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09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22號函公布
104.04.28 103學年度第5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6.11 10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7.03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111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60號函公布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一、宗旨:
  為獎勵本校清寒及身心障礙之優秀學生努力向學,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校大學部學生(在職專班除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計列範圍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
   經學務處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三、經費來源:
  本要點所需經費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及其他募款經費。
四、本要點之助學金分為下列三類,申請人僅能就下列各款擇一請領: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
  (三)家庭年所得總額70萬元以下之學生:依據各學系大學部學生學雜費收入比例分配名額(各學系至少一名)。
  前項各類助學金依學生成績高低排列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補助,若學業與操行成績相同時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
  會議決定),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參酌當年度學校預算經費審核補助名額及金額(每學期1至2萬元),陳報校長核定後核發助學金。
五、申請期間:
  每學期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辦理。
六、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前學期成績單正本(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且全部及格,操行成績須達82分)。
  (三)戶籍謄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殘障手冊證明。
  僑生無我國戶籍謄本者,得檢附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七、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