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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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8.19 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1號函公布
98.10.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研究生績優獎學金暨助學金審查會通過
98.10.14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98.11.10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68號函公布
99.04.08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99.05.12 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258號函公布
101.03.30 一百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05.11 高醫學務字第1011101238號函公布
102.03.25 一○一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4.23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207號函公布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1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5號函公布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5號函公布
104.03.16 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4.0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6號函公布
104.07.01 一○三學年度第6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7.23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94號函公布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58號函公布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06.11 107學年度第5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06.26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178號函公布
                    
一、為鼓勵本校清寒優秀研究生努力向學,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申請資格:
   (一)博士班一、二、三年級碩士班一、二年級研究生,且家庭年所得低於新台幣95萬元。家庭年所得計算方式: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二)具專職工作之研究生,不得申請。
四、申請程序: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送各學院審查,各學院於公告期限內依規定名額造冊送學生事務處,陳請校長核准。
五、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在學務處網站下載表格)。
   (二)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學生本人及配偶)。
   (三)以國稅局開立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六、發放金額: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委員會議決定每學期發放金額。
七、發放名額:
   (一)醫學院15名、口腔醫學院3名、藥學院10名、護理學院4名、健康科學院8名、生命科學院5名、人文社會科學院5名,共計50名。
   (二)各學院申請人數過少產生空缺名額時,得由其他學院流用補足名額。
   (三)流用補足名額排序以第一款順序排定,依排序之學院流用,至補足流用名額為止。
八、研究生因違反校規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得申請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清寒優秀研究生助學金申請資格,並繳回逾領之助學金:
   (一)在學期間休、退學者。
   (二)申請時或申請後有全職薪工作之研究生。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