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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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6.29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3.08.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8.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0號函頒布
教育部93.08.27 台僑字第0930113289號函備查
93.08.3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1號函公告,並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家境清寒努力
        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訂定本須知。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學務處僑輔組
        提出申請: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入學
            之僑生。
            但不含研究生、延修生及緬甸地區自費生。
    二、僑生家長、法定監護人或配偶在臺設籍未滿二年。
    三、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請僑務委員會查
                證。
     (二)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捐單位證明
                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三)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四、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操行成績八
            十分以上。
第三條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二、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一年之成績證明。
第四條 審查作業:
    一、審查小組:由學務長、生輔組組長、課外組組長、僑輔組組長及教務處註冊組長
            等五人組成,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並依下列規定
            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為總積分,依
                 總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三)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四)審查小組得視實際狀況於會中訂定當學年度之最低清寒積分。
第五條 補助原則:
    一、名額計算方式:
         (一)依教育部所訂比例之一般地區核配名額及特殊地區定其核配名額。
         (二)補助名額:一年級僑生以其核配名額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其餘補助名額配
                 予二年級以上僑生,按積分高低排定優先順序擇優錄取;惟審查小組得於一
                 般地區、特殊地區各年級之分配名額內彈性調整。
        二、補助金額:
      每月新臺幣三千八百元;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
            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自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
            金。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第八條  本須知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由校長公告,並自九十三學年度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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