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4行: 第14行:
::::::::[[媒體:1041104110.doc|104.12.1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10號函公布]]</font>
::::::::[[媒體:1041104110.doc|104.12.1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10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
-
     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
+
    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
-
     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須知。
+
    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須知。
-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
+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
-
     學務處提出申請:
+
    學務處提出申請:
-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
+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
-
       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
      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
+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
-
          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
         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
       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
      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
     申請本助學金。
+
    申請本助學金。
-
第三條  申請作業:
+
第三條 申請作業:
-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
     二、檢附文件:
+
    二、檢附文件:
-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
+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
-
              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
             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
第四條  審查方式:
+
第四條 審查方式:
-
     一、審查會議: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
    一、審查會議: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
            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
           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
+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
-
            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
           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為
+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為
-
         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
        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
      (三)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
     (三)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
第五條  補助原則:
+
第五條 補助原則:
-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
+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
-
            (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
           (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
+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
-
       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
      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
+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
-
       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
      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
+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
-
       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
      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
第八條  本須知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八條 本須知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pre>
</pre>

在2016年7月25日 (一) 10: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3.06.29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3.08.18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3.08.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0號函頒布
教育部93.08.27 台僑字第0930113289號函備查
93.08.3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31號函公布,並自九十三學年度起實施
103.03.31 一0二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103.05.26臺教文(五)字第1030075827號函核定
103.07.14高醫學務字第1031102197號函公布
103.12.31 一0三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修正通過
104.07.2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227號函公布
104.10.14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104.11.25臺教文(五)字第1040162321號函備查
104.12.1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10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客觀審查本校在學清寒僑生家境與成績狀況,落實補助
    家境清寒努力向學僑生如期完成學業,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訂定本須知。
第二條 申請補助對象:凡就讀於本校之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
    學務處提出申請: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或依香港澳門居民來台
      就學辦法入學之港澳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一)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
         得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二)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
      且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
    申請本助學金。
第三條 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
    二、檢附文件:
     (一)一年級僑生:申請表、評分表及清寒相關證明。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及成績證明。
     (三)轉學僑生:申請表、評分表、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前
             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第四條 審查方式:
    一、審查會議: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
           僑生業務承辦人應列席會議補充說明。
    二、審查標準:依本校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評分標準評定申請人積分,
           並依下列規定排定順序決定補助名單。
     (一)一年級僑生以清寒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二)二年級以上僑生:以清寒積分加前一學年學業及操行平均成績為
        總積分,依總積分高低排列優先順序。
     (三)如遇積分相同時,以審查評分表列項目順序依序評比決定之。
第五條 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教育部核配本校名額核發。
    二、補助金額:依教育部當學年度核發金額為補助標準額度
           (自當年九月至次年八月。但應屆畢業生至次年六月止)。
      清寒僑生如未能取得助學金者,得優先提供僑務委員會工讀補助金。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補助金:
    一、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
      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僑生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
      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享有助學金之僑生如當學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學校核定公告
      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第七條 經費來源:本助學金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提撥支應。
第八條 本須知經學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