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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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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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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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2696.doc|104.09.01 高醫環安字第10411026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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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1 高醫環安字第1041102696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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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60330修正版-高雄醫學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doc|106.03.09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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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09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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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公告.doc|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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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防止汙染周遭環境,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環境保護署「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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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高雄醫學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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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七人、執行秘書一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及管理專長。主任委員由環保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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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衛生室主任兼任之,安全衛生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校具相關專長或技術之專任教師及職員中遴選,提請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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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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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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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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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申請單位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或核可之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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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購買、使用、貯存及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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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彙整並審核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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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研議其他毒性化學物質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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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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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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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防止汙染周遭環境,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學術機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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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設置高雄醫學大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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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七人、執行秘書一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及管理專長。主任委員由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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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兼任之,安全衛生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校具相關專長或技術之專任教師及職員中遴選,提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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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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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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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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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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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議申請單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或核可之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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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單位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購買、使用、貯存及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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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彙整並審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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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研議其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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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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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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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6月20日 (一) 14:23的目前修訂版本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9.01 高醫環安字第1041102696號函公布
106.03.09 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5.12 110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防止汙染周遭環境,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學術機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
    定,設置高雄醫學大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七人、執行秘書一人,其中至少應有二人具備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毒理、運作技術及管理專長。主任委員由環    
    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室主任兼任之,安全衛生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校具相關專長或技術之專任教師及職員中遴選,提請    
    校長聘任之。
第3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4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策略。
    二、審議申請單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或核可之申請文件。
    三、各單位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購買、使用、貯存及廢棄)。
    四、彙整並審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五、研議其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事項。
第5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