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病人出席費用支付標準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7月8日 (一) 10:20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1.10.22 一O一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2.03.04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545號函公布
102.06.06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修訂
102.07.01高醫心教字第1021101887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
     為招募及培訓符合未來臨床技能測驗(OSCE)國考需求的標準化病人,以提昇臨床醫療照護品質及醫病關係之
     改善。特訂定本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二條  支付對象:
     凡具本校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臨床技能組標準化病人訓練室所培訓之標準化病人會員
     資格者。
第三條  標準化病人出席費標準如下:
     一、考試備用時間出席費:依行政院勞委會最低基本工資公告每小時給付費用。
     二、考前訓練出席費:依行政院勞委會最低基本工資公告每小時給付費用,每場至少支付2小時費用,若OSCE
       考試當日標準化病人無法出席者,仍需支付考前訓練會出席費。
     三、考試當日出席費:依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全國OSCE聯考事務作業指引(草案)發布標準化病人演出每小時給付
       費用。標準化病人出席考試當日以報到時間開始計算至OSCE考試結束,超過30分鐘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
       給付薪資,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費。
第四條  經費來源:
     每學年度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
第五條  申請期限:依本中心公告為準。
第六條  申請作業:依本中心公告為準。 
第七條  審查流程:
     由本中心臨床技能組標準化病人訓練室培訓,經本中心認可後支付出席費。
第八條  申請期限:依本中心公告為準。
第九條  本標準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