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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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學生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E%D5%A5%7E%BE%C7%A5%CD%AC%A1%B0%CA%A6w%A5%FE%BB%B2%BE%C9%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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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1.02.26學生事務會議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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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26學生事務會議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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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3.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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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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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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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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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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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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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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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doc|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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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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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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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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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5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20031995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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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函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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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0723.doc|102.03.1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72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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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係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規範,增進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知能,使學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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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24 11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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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應盡之責任與義務,發揮學校整體師生力量,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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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11101329.doc|111.04.12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32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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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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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隊、系會、學會等團體所舉辦之學生校外教學(含實習、見習、參訪等)、訓練、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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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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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展覽、研習、休閒、旅遊、教育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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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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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增進師生校外活動應變能力,應採取左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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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區安寧實施要點」,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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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體育課及研習活動時機,講授或邀請專人教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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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函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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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校外活動之防護知能或須知,俾增加師生安全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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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係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規範,增進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知能,使學生了解自己應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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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勵教師開設「法律與生活」之相關課程供學生選修,增進學生法律知識、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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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與義務,發揮學校整體師生力量,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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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守法重紀的法治精神,不違法、不涉險,建立其負責自重的生活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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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營隊、系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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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鼓勵教師開設「戶外生活與技能」之相關課程供學生選修,使學生能確實學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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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會等團體所舉辦之學生校外教學(含實習、見習、參訪等)、訓練、競賽、展覽、研習、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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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外生活的知識與技能,俾學生舉辦戶外活動時學校放心、家長安心、學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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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遊、教育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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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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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增進師生校外活動應變能力,應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體育課及研習活動時機,講授或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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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鼓勵教師開設「心理衛生與生活」之相關課程供學生選修,使學生從瞭解心理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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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人教導各種校外活動之防護知能或須知,俾增加師生安全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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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與生活之關係,進而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校外活動,減少學生進出校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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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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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危險)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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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所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時,應事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系學會或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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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鼓勵學生參加高山嚮導、生態解說員等專業訓練,輔導學生取得相關證照,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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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班級校外活動則向學務處軍訓室提出申請,以掌握學生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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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活動合法化、正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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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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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左列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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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導師應主動參與班上學生活動,輔導學生活動策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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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系所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時,應事先向教務處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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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程序,並依據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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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其餘學生校外活動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以掌握學生校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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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安事件通報程序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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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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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若有需要,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可洽請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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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導師應主動參與班上學生活動,輔導學生活動策劃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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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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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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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課外活動組對於學生團隊(社團、營隊、系會、學會)辦理各種校外活動時,依本校社團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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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並依據教育部校安事件通報程序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源,及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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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辦理審查,以維學生安全;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相關資料乙份,交予軍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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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緊急(意外)事件適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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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俾利後續安全管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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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若有需要,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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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舉辦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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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洽請軍方支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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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教學(實習、見習)、旅遊、參訪、畢業旅行、班遊、登山活動、野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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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課外活動指導組對於學生團隊(班級、社團、營隊、系會、學會)辦理各種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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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及旅行社之選配,均應以安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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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時,除應依規定審查相關資料,亦應請合格領隊隨隊前往,以維學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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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往山區或災區之校外活動,出發前兩週將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登山團體尤應註明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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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所有相關資料乙份,交予生活輔導組,俾利後續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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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隊、嚮導、及合格急救員)、裝備攜行表、團體保險書(人、車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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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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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家長同意書、緊急聯絡人電話等資料送課外活動組審查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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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視經費狀況協助學生團隊補充必要裝備(以通信器材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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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軍訓室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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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舉辦校外活動應遵守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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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須針對活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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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教學(實習、見習)、旅遊、參訪、畢業旅行、班遊、登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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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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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野觀等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及旅行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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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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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配,均應以安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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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取消或延期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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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發前兩週應將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登山團體尤應註明合格領隊、嚮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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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停止活動,如無法(或延遲)返回應與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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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合格急救員)、裝備攜行表、團體保險書(人、車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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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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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家長同意書、緊急聯絡人電話、入園證等資料送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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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重安全,避免臨時起意變更行程,尤不可個人擅自脫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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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活動指導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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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可擅入禁制區或限制區,如有違反者,除相關法律懲處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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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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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台幣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相關懲處規定檢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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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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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廳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貨商場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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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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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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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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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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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應立即停止活動,如無法(或延遲)返回應與學校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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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致造成意外事件,無論人員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及相關過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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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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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依校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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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重安全,避免臨時起意變更行程,尤不可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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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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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擅自脫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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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導,使學校能結合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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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可擅入禁制區或限制區,如有違反者,除相關法律懲處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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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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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條規定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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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校相關懲處規定檢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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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廳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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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商場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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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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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能立即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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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致造成意外事件,無論人員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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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關過失人員一律依校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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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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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及學校老師之宣導,使學校能結合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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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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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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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4月25日 (一) 09:18的目前修訂版本

91.02.26學生事務會議初審通過
91.03.07九十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91.03.19九十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1.04.04教育部台(九一)訓(二)字第九一0四四六0二號函核備
91.04.18(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二法函公布
102.02.07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5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1020031995號函核備
102.03.1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0723號函公布
111.03.24 11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廢止
111.04.12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32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三)訓字第○六○三四四號函頒「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
     校區安寧實施要點」,及教育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台(九○)訓(二)字第九○一六四○六六號
     函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目的係訂定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規範,增進學生校外活動安全知能,使學生了解自己應盡之
     責任與義務,發揮學校整體師生力量,共同維護校外學生活動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及各系、所、班或學生社團、營隊、系會、
     學會等團體所舉辦之學生校外教學(含實習、見習、參訪等)、訓練、競賽、展覽、研習、休閒、
     旅遊、教育等活動。
第四條  為增進師生校外活動應變能力,應利用各種集會時間、軍訓課、體育課及研習活動時機,講授或邀請
     專人教導各種校外活動之防護知能或須知,俾增加師生安全應變能力。
第五條  為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採取下列處置作為:
     一、各系所辦理非計畫性校外教學及實(見)習(驗)時,應事先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系學會或社團
       則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班級校外活動則向學務處軍訓室提出申請,以掌握學生校外
       活動去處。
     二、導師應主動參與班上學生活動,輔導學生活動策劃與執行。
     三、訂定學生緊急(意外)事件處理流程,以建立學生緊急(意外)事件標準處理程序,並依據教育部
       校安事件通報程序通報上級單位,以利整合救援資。
     四、如學生在校外發生事故,若有需要,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必要時可洽請軍方
       支援協助。
     五、課外活動組對於學生團隊(社團、營隊、系會、學會)辦理各種校外活動時,依本校社團輔導
       辦法辦理審查,以維學生安全;審查通過之團隊,影印其相關資料乙份,交予軍訓室,
       俾利後續安全管制作為。
第六條  學生舉辦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學生團體辦理校外教學(實習、見習)、旅遊、參訪、畢業旅行、班遊、登山活動、野觀等
       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線)、交通工具、攜行裝備及旅行社之選配,均應以安全為前提。
     二、前往山區或災區之校外活動,出發前兩週將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登山團體尤應註明合格
       領隊、嚮導、及合格急救員)、裝備攜行表、團體保險書(人、車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
       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家長同意書、緊急聯絡人電話等資料送課外活動組審查通過後,
       向軍訓室報備。
     三、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須針對活動性質
       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四、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
       應取消或延期舉行。
       如於活動期間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時應立即停止活動,如無法(或延遲)返回應與學校
       聯絡,使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五、依計畫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重安全,避免臨時起意變更行程,尤不可個人擅自脫隊。
     六、不可擅入禁制區或限制區,如有違反者,除相關法律懲處外(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
       新台幣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學校亦將視情節輕重依本校相關懲處規定檢討議處。
     七、避免進入非經政府核准營業之舞廳、PUB、視廳娛樂廣場、網咖、撞球店、百貨商場等場所。
第七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
     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致造成意外事件,無論人員是否安全返校,其活動負責人及相關過失人員
     一律依校規議處。
第九條  本辦法於報教育部備查後編入學生手冊,並放置於學校網站中供學生應用;並加強對家長及學校老師之
     宣導,使學校能結合家長、老師之力量,共同輔導學生校外活動之安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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