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網路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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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2 104 學年度第10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網路資源共享,增進資訊安全及保護網路智慧財產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校內外使用本校校園網路服務者。
第三條 帳號及網路安全管理原則如下︰
    一、本校校園網路服務使用者均應遵守資訊安全政策。
    二、本校校園網路服務帳號之申請及有效期限依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公告為準。
    三、本校重要資訊系統帳號之密碼應妥善保管,禁止交給他人使用,並每學期變更一次。
    四、其他依本校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 之規範。
第四條 伺服器及電腦設備管理原則如下:
    一、自行架設有線或無線網路設備,應先參考圖資處建議,以避免干擾他人使用。
    二、伺服器管理者應妥善設定與保管管理者密碼,並定期進行作業系統與應用程式之安全性更新。
    三、教學及研究區域得向圖資處申請固定之網路位址(IP Adrress)與域名(Domain Name)供伺服器
      或電腦設備使用。
    四、每位教職員申請之固定網路位址(IP Adrress)數量,至多3 個,連續一年未使用即回收。
    五、學生宿舍區域不開放架設對外伺服器,有架設網站需求者應向圖資處申請網頁空間。
第五條 網路流量管理原則如下:
    一、圖資處定期公布校園網路流量統計資訊。
    二、教學、研究、行政、學生宿舍區域單一網路位址(IP Adrress)每日流量限制及超量後之管制
      措施依圖資處公告為準。
    三、有合法大流量之需求者應向圖資處申請暫時放寬流量限制。
第六條 點對點傳輸 (Peer-to-Peer,以下簡稱 P2P) 管理原則如下:
    一、P2P連線不得侵害智慧財產權。
    二、P2P 連線管制方式由圖資處處務會議定期檢討後公告。
    三、因教學或研究,需使用 P2P 進行合法傳輸,應事先向圖資處申請暫時解除管制。
第七條 本校各單位有網路佈線需求時,應遵循圖資處規範事項。
第八條 對於干擾他人使用,發生疑似違法情事,侵權或資安事件的電腦,伺服器或網路設備,圖資處得管制
    其網路連線,待使用者與圖資處聯絡確認狀況解除,始得恢復正常連線。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