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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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9.18 高醫總字第1081103233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妥善組織校內人力,共同推動災害防救作業,設校園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規劃執行校園平日之災害預防工作,包含定期召開校內災害防救會報、編修校園災害防救計畫、推動防災教育課程與宣導活動、校園環境安全維護措施等工作。
第3條	本委員會為推動與規劃相關業務,分設下列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減災規劃組:
            (一)掌握本校災害特性進行災害潛勢評估,編製修訂校園因應地震、颱洪、坡地及人為災害之防救計畫,並明訂各災害管理週期工作事項、執行人力。
            (二)規劃防災演練、防災系列宣導活動等年度重大工作事項之期程。
            (三)規劃本校防災教育課程與教職員工防災研習。
            (四)訂定自評機制,為各項災害防救業務執行管考,以瞭解執行成效。
        二、推動執行組:
            (一)依據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內容權責分工,交付各處室、學院及研究中心負責執行。
            (二)每年度定期召開防災工作會報,邀集委員參與,以進行工作規劃與協調分工、掌握各項工作執行情況與進度、工作成果綜整及檢討。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或遇災害發生,則
                需於災害前後召開緊急會議,確保各項應變作為部署得宜,並於災後進行檢討改善。
            (三)依據本校災害防救計畫內容,製作校園災害防救圖資,進行防災演練、建築改善補強、防災系列宣導活動等重大工作事項。
            (四)依據本校防災教育課程規劃內容推動相關課程開設。
        三、財務行政組:
            (一)本校災害防救計畫內各項相關活動經費之審核、整理,納入學年度預算編列。
            (二)其餘各項計畫執行及小組運作所需之會計、事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7~25人,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指導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推動全般事宜。
        二、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人)擔任,襄助主任委員協調、規劃及執行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推動全般事宜。
        三、當然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圖資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
            採職務任期制。
        四、遴聘委員(2~4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學生代表(2名):由學生會推選產生。
        六、置執行秘書(1名)及副執行秘書(2名):由主任委員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任期一年。
第5條	本委員會採分組推動,負責制定、規劃、推動、執行本校災害防救相關業務,落實減災、整備、應變、復原等災害防救工作及業務推展,各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中適當人員擔任,並由召集人遴選校內相關業務之人員若干人編成小組成員。。
第6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初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8條	本委員會當然委員採職務任期制,遴聘委員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