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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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0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妥善組織校內人力,共同推動災害防救作業,設校園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規劃執行校園平日之災害預防工作,包含定期召開校內災害防救會報、編修校園災害
    防救計畫、推動防災教育課程與宣導活動、校園環境安全維護措施等工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為推動與規劃相關業務,分設下列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減災規劃組:
      (一)掌握本校災害特性進行災害潛勢評估,編製修訂校園因應地震、颱洪、坡地及人為災害之防救
        計畫,並明訂各災害管理週期工作事項、執行人力。
      (二)規劃防災演練、防災系列宣導活動等年度重大工作事項之期程。
      (三)規劃本校防災教育課程與教職員工防災研習。
      (四)訂定自評機制,為各項災害防救業務執行管考,以瞭解執行成效。
      (五)規劃組成裁判評量組,依據校內防災演練項目檢核表逐項檢查,分析演練正確性及優缺點。
    二、推動執行組:
      (一)依據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內容權責分工,交付各處室、學院及研究中心負責執行。
      (二)每年度定期召開防災工作會報,邀集委員參與,以進行工作規劃與協調分工、掌握各項工作執行
        情況與進度、工作成果綜整及檢討。如有災害發生之虞或遇災害發生,則需於災害前後召開緊急
        會議,確保各項應變作為部署得宜,並於災後進行檢討改善。
      (三)依據本校災害防救計畫內容,製作校園災害防救圖資,進行防災演練、建築改善補強、防災系列
        宣導活動等重大工作事項。
      (四)依據本校防災教育課程規劃內容推動相關課程開設。
    三、財務行政組:
      (一)本校災害防救計畫內各項相關活動經費之審核、整理,納入學年度預算編列。
      (二)其餘各項計畫執行及小組運作所需之會計、事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之處理。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23人,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20人):校長、副校長(1人)、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
      圖資長、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高醫校史暨南台灣醫療史料館館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
      主任及軍訓室主任(兼執行秘書)。
    二、遴聘委員(3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相關專家擔任之。
    三、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指導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推動全般事宜。
    四、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人)擔任,襄助主任委員協調、規劃及執行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推動全般事宜。
    五、執行長兼發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襄助主任委員協調、規劃及執行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推動全般
      事宜及擔任對外發言。
第五條 本委員會採分組推動,負責制定、規劃、推動、執行本校災害防救相關業務,落實減災、整備、應變、
    復原等災害防救工作及業務推展,各小組置召集人1人,並由召集人遴選校內相關業務之人員若干人編成
    小組成員。
    一、減災規劃組以總務長為召集人。
    二、推動執行組以總務長為召集人。
    三、財務行政組以會計主任為召集人。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初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八條 本委員會當然委員採職務任期制,遴聘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