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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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14 110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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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總字第1111103040號函公布.docx|111.07.28  高醫總字第111110304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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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校園之整體規劃與美化,加強校區環境及景觀之規劃與管制作業,提高空間使用品質,創造良好教學與休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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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校為校園之整體規劃與美化,加強校區環境及景觀之規劃與管制作業,提高空間使用品質,創造良好教學與休憩環境,設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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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高雄醫學大學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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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雄醫學大學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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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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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有關校園環境、景觀規劃等事項。  
         一、審議有關校園環境、景觀規劃等事項。  
         二、校園重大工程之規劃構想初步審查及建議事項。  
         二、校園重大工程之規劃構想初步審查及建議事項。  
         三、有關校園整體校舍、景觀發展計畫及安全之建議與督導。  
         三、有關校園整體校舍、景觀發展計畫及安全之建議與督導。  
         四、其他校園景觀設置、美化事項。
         四、其他校園景觀設置、美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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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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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人)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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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當然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高醫校史暨南台灣醫療史料館館長、總務長及附設醫院遴選委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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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當然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校史暨醫學人文館館長、總務長及附設醫院遴選委員3名,採職務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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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採職務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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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遴聘委員(3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景觀、建築相關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遴聘委員(3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景觀、建築相關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學生代表(2名):由學生會推選產生。
         五、學生代表(2名):由學生會推選產生。
         置執行秘書一人。
         置執行秘書一人。
         必要時得設小組,進行相關事務之規劃。
         必要時得設小組,進行相關事務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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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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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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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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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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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8月3日 (三) 15:44的目前修訂版本

105.10.13 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7.14 110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07.28 高醫總字第1111103040號函公布
                                 
第 1 條 本校為校園之整體規劃與美化,加強校區環境及景觀之規劃與管制作業,提高空間使用品質,創造良好教學與休憩環境,設立高
        雄醫學大學校園景觀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有關校園環境、景觀規劃等事項。 
        二、校園重大工程之規劃構想初步審查及建議事項。 
        三、有關校園整體校舍、景觀發展計畫及安全之建議與督導。 
        四、其他校園景觀設置、美化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
        二、副主任委員:由副校長(1人)擔任。
        三、當然委員: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國際長、校史暨醫學人文館館長、總務長及附設醫院遴選委員3名,採職務任期制。
        四、遴聘委員(3名):由校長遴聘校內外景觀、建築相關專家擔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學生代表(2名):由學生會推選產生。
        置執行秘書一人。
        必要時得設小組,進行相關事務之規劃。
第 4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 5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